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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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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知识问答

2016-09-26   编辑:重庆假肢

1、低保救助、低保边缘救助的范围?
答:持有相城区城乡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有资格享受低保救助: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居民;
(2)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病、死亡和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口粮田无法耕种,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户;
(3)劳动能力充分发挥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居民。
个人申请低保边缘救助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申请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以下;
(2)申请对象本人患有八种大病,即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2级重残人员(特指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盲视力残疾四类残疾)。
2、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救助的程序?
答:由户主向户籍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人员收入及其他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由村(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内向居民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报镇(街道、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镇(街道、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对镇、街道、管委会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给予批准,要求镇、街道、管委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再次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由镇(街道、管委会)向其发放《**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
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救助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
(4)家庭收入证明;
(5)患八种大病的公惠医院诊断证明;
(6)残疾人证复印件;
(7)离异家庭提供离婚协议书(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子女扶养费证明(区民政部门或法院出具);
(8)意外伤害证明、交通事故鉴定书、保险公司理赔书等;
(9)符合提标救助的低保对象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0)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3、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救助如何核定家庭人口?
答(1)申请对象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及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具体为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2)具有同一户籍,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不应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3)因残疾、重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4)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人员,不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
4、如何核算申请对象家庭收入?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1)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离退休养老金、退养退职生活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农保养老金、城保养老金、征地保养金等。
(2)经营性收入。包括家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捕捞业所得收入,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和有偿服务所得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出租或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转包承租土地经营权收入,集体财产分红收入,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彩票中奖奖金、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和红利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接受资助、赠与和依法继承的财产,各类保险赔偿、意外伤害赔偿等。
(5)一次性收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的一次性补助费,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拆迁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扣除购买安置房款)以及前面提到的一次性赔偿费等收入。
下列项目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3)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金、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5)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6)老年人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
(7)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8)因病、因就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学业支出的部分,以及因突发性灾难接受的临时性救(资)助款物。
(9)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
(10)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最低缴费标准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本人当月收入为限)。
(11)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12)因拆迁获得的一次性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买安置房实际支出的部分(超标部分除外)。
(13)以赚取租金差价为目的,承租他人住房实际支付的租金费用(从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中扣除)。
(14)政府给予的廉租房补贴。
(15)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
(16)其他按照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费用。
5、哪些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答:(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超出低保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村(社区)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形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4)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5)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6)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7)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
(8)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9)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享受低保待遇之前,已在本区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10)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11)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对申请低保边缘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核定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视为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超出低保标准:
(1)拥有、使用各种四轮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辆除外)、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家庭成员持有并使用高档移动电话,或安装宽带网线,或购置、佩戴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家庭。
(3)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4)饲养高档宠物的家庭。
(5)无特殊情况,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或以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6)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低保待遇期间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
(7)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和有高值收藏的家庭。
(8)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9)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10)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超出低保标准的情形。
6、对不同的低保对象如何实施分类救助?
答:(1)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40%全额享受。
(3)持有区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重残对象本人,其保障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20%全额享受;
(4)持有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八种大病的低保对象本人,其保障标准按现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5)持有残疾证的保障对象本人、单身人员、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保障标准在现有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6)保障对象曾被评为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其本人保障标准在现有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7)保障对象为少数民族的,其本人保障标准在现有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7、家庭收入核算例题分析?
例1:张某,家庭人数3人,丈夫工作,收入75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00元。其爱人在2月份通过就业市场找到了一份工作,工资1000元,她主动向社区出具了工资单。请问,如果你是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如何处置?
参考答案:
一是重新核算其家庭收入;二是告知其核算结果:其家庭人均收入583.3元,大于1.5倍低保标准。告知她其家庭可以享受“救助渐退”政策,再享受3个月的原低保待遇,于6月份退出低保。
例2:王某,家庭人口3人,王某工资800元,妻子因突患尿毒症长期休息在家,单位除继续帮助她缴纳社会保险外,不发分文。女儿正在大学读书。该家庭于一年前申请了低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今年1月份,其妻开始享受850元养老金。请问当地低保工作人员该如何处置。
参考答案:
一是重新核算该家庭收入:800+850=1650元
人均收入:1650/3=550元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50元>380元 ),应该退出低保。
二是重新评估其家庭可以享受的救助政策
王某妻子患尿毒症,家庭人均收入550元,在2倍低保标准内。建议该家庭申请低保边缘。
按照低保边缘政策,其妻符合申请低保边缘条件,但因其有退休金850元,不享受生活救助。为其办理低保边缘证,并告知其办理医疗救助手续。
(不能享受救助渐退政策,因为不属于就业后收入高于标准退出低保)
例3:农村困难对象张老伯62岁,所有承包田均被政府征用,夫妻俩每月各领取220元征地补偿金。妻子林某是盲视力残疾2级,他们的女儿每月打临工,有收入400元。请问该家庭应该享受什么救助?请写出计算过程并简述理由。
参考答案:
家月总收入=220*2+400=840元÷3﹦280元
低于相城区低保标准,可以列为低保家庭:
一是首先判断是否有全额救助对象,计算全额救助金
妻子林某为2级盲视力残疾,根据政策应该按照低保标准的120%全额享受
即380*120%=456元
二是计算其它家庭成员应享受的救助金
家庭收入840被剩下的2人分,840/2=420元,高于低保标准,不享受生活补助。
三是计算该家庭应享受的总救助金
该家庭每月实际享受低保金456+0=456元。
8、低保评议小组成员通常由哪些人员组成?评议代表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评议小组成员应由村(社区)两委成员、驻村(社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担任,由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数不超其他各类人员(即村居民代表)的总和。村(社区)党组织应从中明确1名两委主要领导担任评议小组组长,1名两委成员担任副组长兼民政协管员。
评议小组成员必须热心于社会救助工作,了解掌握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正义感,能够依照政策正确行使表决权。
9、评议小组的职责有哪些?
答:村(社区)成立低保评议小组,负责评议本辖区内低保、低保边缘对象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困难程度以及申请“五保”救助、重残救助、临时救助等对象的资格条件,低保评议小组在村(社区)两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民政部门指导。
10、低保评议的程序有哪些?
答:(1)条件允许时,申请人应到场陈述申请理由、家庭收入情况,接受评议代表即席提问,陈述完毕后主持人让其离开会场。
(2)民政协管员介绍申请人家庭收入的主要项目、核算结果、家庭人口、劳动力状况、家庭住房和财产数质量、家庭成员遵纪守法等基本情况,说明调查核算的时间、基本过程、计算依据、计算方法等情况。
(3)民政协管员将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病情证明、残疾证明、意外伤害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分户子女家庭情况证明等材料提供给与会代表传阅,有条件时应提供申请人家庭住房、财产的照片及视频资料。
(4)与会代表就申请人家庭情况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口头评议,然后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当场唱票、计票,宣布评议结果,得票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11、低保评议有哪些要求?
答:(1)低保评议必须在入户调查、收入核算的基础上进行,一般在受理申请对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通常情况下一户一评,受理即评,但为提高工作效率,条件允许时应尽量将多个申请对象一同集中评议。因集中评议需要延长申请材料上报时间的,应提前征得申请对象同意。
(3)低保评议会议由评议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主持,到会评议代表人数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总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评议表决。
(4)评议代表到会后必须在《苏州市相城区低保评议情况登记表》上亲笔签名,填写自己的职务或身份、手机号码、宅(办)固定电话号码,以便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时查询监督。
(5)评议表决必须采取票决制,使用统一制式的表决票,一人一票,由评议代表亲笔填写,填票时不得相互串通、影响。
(6)评议表决设监票人1人,计票人1人,由监票人负责发票、收票,监督计票过程,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监票人、计票人由评议代表推选产生。
12、如何处理低保评议结果?
答:(1)评议结束后,民政协管员应收回申请人的各类证明材料,将表决票整理归档,填写《苏州市相城区低保评议情况登记表》,整理完善评议会议记录。
(2)将评议通过的申请人家庭情况(户主姓名、人口数量、人均收入水平)和评议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申请人居住地(村民小组、居住小区)、人流量较多处等至少3处公示7天,未接到不同意见,再将所有申请审批材料上报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民政部门。
(3)将评议表决未通过的申请人材料退回本人,告知评议结果。申请人不接受评议结果,重新提出申请的,民政协管员应再次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收入核算、评议表决,连续两次评议未通过的,申请人家庭如果没有发生重大变故,一年内不再受理。
13、低保评议应接受哪几个方面监督?
答:(1)群众监督。村(社区)组织评议前民政协管员应通过张贴告示、电话等形式邀请、鼓励、允许不是评议代表的村(居)民代表旁听评议过程,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投票表决,不得干扰评议进程,事后可以向村(社区)主要领导、上级民政部门反映情况。
(2)上级监督。村(社区)组织评议前应邀请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到场指导,上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尽量参加。3名以上申请对象集中评议时,上级民政部门则必须安排1名工作人员到场旁听指导。
(3)电话查询监督。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局审批时,应采取电话查询方式随机向3名以上评议代表和旁听群众了解评议的时间、地点和基本过程,3名查询对象反映的情况不一致时,视为未组织评议或评议不规范,不予审核、审批通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村(社区)评议小组组长负责。
14、低保 “救助渐退”是如何规定的?
答:低保家庭人员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保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按原救助标准照顾其家庭6个月,第7个月退出低保;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按原救助标准照顾其家庭3个月,第4个月退出低保。凡低保家庭中在就业年龄段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提供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将取消其本人及其家庭的低保资格。
15、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主要为哪些?
答:具有本区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及其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的生活困难群体;
(2)因重病、大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4)在劳动年龄段就业暂有困难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人员;
(5)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16、哪些情形不得享受临时救助?
答:(1)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处于服刑和劳教期间的;
(4)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或多次拒绝就业中心介绍工作的;
(5)非突发性重病患者但经常享受非生活必需品的;
(6)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7)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和威胁工作人员的;
(8)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17、如何申请临时生活救助?
答: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当事人)或家庭其他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填写《苏州市相城区困难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审批表》,申请人应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收入证明、遭遇突发性灾难相关证明(说明)材料等。重病患者申请救助时需出示镇级(含镇)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属车祸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村(居)委会在同意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须将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病历等不便收缴的资料复印留存。
18、临时生活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对突发性的危重病患者的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其他困难多次申请时,应该视情逐次调低每次救助金额。大重病患者已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其临时救助金额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原则上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3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5000元。
19、重残救助的范围?
答:申请重残生活救助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具有相城区户籍,持有区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
(2)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未纳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救助的重度残疾人,可以得到生活、医疗等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残人员不能享受救助:
(1)重残人员本人固定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
(2)正在服刑期间的;
(3)参与政府明令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4)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5)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20、如何申请重残救助?
答:(1)凡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须由本人或监护人、亲属,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苏州市相城区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审批表》。
(2)接到《救助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村(居)委会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组织村(居)民代表讨论评议,确定证件和材料真实、有效,并认定重残对象本人收入情况。对符合生活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在《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公章上报镇(街道、区)民政部门。
(3)镇(街道、区)民政部门收到村(居)委会上报的《救助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加盖政府印章并报区民政局审批。
22、我区对重残人员实施生活救助的政策有哪些?享受的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重残人员根据不同条件分别可以享受低保、低保边缘、重残生活救助政策以及临时救助等政策。救助标准分别是:
(1)低保家庭中的重残人员,按低保标准120%全额享受救助;
(2)享受低保边缘的重残人员,本人无收入的按低保标准100%全额享受救助,本人有收入的按低保标准差额享受救助;
(3)低保及低保边缘救助以外的重残人员,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按低保边缘标准享受生活及医疗等救助;
(4)固定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如果出现临时困难,可以享受临时救助;
(5)所有重残人员在享受相应政策中,如果因为天灾人祸等原因造成生活临时困难,同样可以享受临时救助。
23、哪些对象可以享受五保(三无)供养待遇?
答: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凭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五保供养证》,可得到吃、穿、住、医、葬(孤儿保教)五个方面的政府供养。
24、如何申请五保(三无)供养?
答:(1)由居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居)民小组或者其他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居)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填写《苏州市相城区五保“三无”审批表》,并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供养协议书一并报送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审核。
(2)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三无)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25、哪些困难对象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答:社会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按照规定在本区参加了相应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经区民政、残联、卫生等部门审定的困难人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对象:
(1)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相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的人员;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相城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的人员;
(3)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相城区农村五保户供养证》的人员(含三无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2007年已经办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5)持有区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相城区特困职工救助证》的人员;
(6)持有区民政部门核发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的人员;
(7)持有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中享受政府生活救助的人员;
(8)持有区民政部门核发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的人员;
(9)参保人员中个人自负费用负担过重的大病和重病患者。
26、申请医疗救助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申请医疗救助的困难对象必须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申请对象本人或家属凭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病历以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特困证件等材料到区民政局社会救济科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区民政局社会救济科审核确认后,及时登记备案,将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通报给区社保中心(市民服务中心三楼),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通报给区合管办(卫生局)。经区民政局审核认定的困难对象到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就诊时,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27、困难对象可以享受到哪几方面的医疗救助?
   答:医疗救助的形式视不同对象分为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等。
(1)下列人员可以享受保费补助。医疗救助对象中除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其他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五保(三无)供养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特困职工、重残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父母没有工作的残疾学生,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区级财政全额补助。
(2)下列人员可享受实时救助。经审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区和市区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在本区和市区的医疗救助机构就医时,可同步享受医疗救助。其中门诊医疗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其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范围内享受70%的医疗救助金补助;住院起付线费用全额补助、其余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享受80%的医疗救助。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费用超出封顶线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补助95%。门诊特定项目中尿毒症病人门诊透析(血透或腹透)治疗费用无封顶线,按95%比例救助。特别提醒:医疗救助对象发生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或在非救助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急诊和经批准转外医疗的除外)。
(3)下列人员可享受年度救助。上年度(1-12月份)因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负担过重的大病和重病患者,可享受年度医疗救助。年度救助标准,由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苏州市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和区医疗救助基金的实际承受能力于次年公布,每年2月份由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织发放。
(4)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重点优抚对象灵活就业自己缴医保的补助相当于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金额超过30%的,超过部分由区民政局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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